国家能源局、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印发风力发电
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*管理局,国家电公司,南方电公司,华能、大唐、华电、国电、中电投集团公司,三峡集团公司,中节能集团公司,各有关电企业、发电企业:
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,促进风电、光伏发电科学发展,规范电企业与风电、光伏发电企业之间购售电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风力发电场购售电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)、《光伏发电站购售电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)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,现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有关部门和电企业、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《示范文本》的重要意义,认真推广使用《示范文本》。在我国境内开展有关风电、光伏发电购售电业务签订购售电合同时,应参照《示范文本》订立合同。原《购售电合同(示范文本)》(电监市场〔2003〕36号)对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不再适用。
二、合同双方应将所签购售电合同分别送风力发电场、光伏发电站所在省(区、市)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。
三、《示范文本》由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负责解释。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告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和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。
国家能源局 国家工商行*管理总局
2014年7月1日